江西金梓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萍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MA39BD1TX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6年3月11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单位食堂采购由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米师娘香米”,收货后发现该大米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投诉人已将涉案过期大米全部退回商家。 根据上述投诉线索,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涉案过期“米师娘香米”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江西金梓辰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大米仓储区域内,现场查获标注生产商为淮南市三福粮油有限公司、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的“米师娘香米”共计14袋,上述大米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7月9日,查获时全部已超过保质期限。 为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上述14袋过期“米师娘香米”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金市监强制〔2026〕10号),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本局已对本案予以案源登记,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江西金梓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设于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因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当事人实际使用该公司成品库作为自身大米仓储库房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以15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袋“米师娘香米”给举报人,举报人食用了一袋后于2026年3月11日发现上述“米师娘香米”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随即将剩余14袋超过保质期的“米师娘香米”退回给当事人并向我局进行举报。 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以50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10kg/袋“米师娘香米”50袋,120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25kg/袋“米师娘香米”150袋。当事人称其销售给举报人15袋规格为25kg/袋“米师娘香米”是由规格为10kg/袋“米师娘香米”拆包后二次分装的。但经执法人员调查,无客观物证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成证据链。故当事人涉嫌擅自二次分装、更换包装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本案涉案过期“米师娘香米”共计15袋(25kg/袋),进货价120元/袋,售价150元/袋,货值金额合计2250元。违法所得共计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米师娘香米”的时间、地点、数量及现场情况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米师娘香米”进货单1份、“米师娘香米”销售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米师娘香米”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以及涉案大米的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的事实。 4.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高询问笔录1份及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金溪县鸿发米业有限公司和江西金梓辰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被举报超过保质期的“米师娘香米”实际经营者为江西金梓辰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 5.金市监强制〔2026〕10号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米师娘香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6.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米师娘香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提供证据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本案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14袋超过保质期的“米师娘香米”;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1.没收14袋超过保质期的“米师娘香米”;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