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顺达彩钢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金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C3WKH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太白大道26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5〕156号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自检能力且未对该批产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确认当事人在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下生产、销售彩钢板的事实。该批产品(生产车间10块彩钢板,规格型号:宽1米,长3米,共30米,销售价格为36元/米,合计1080元。已销售厚岩棉板105.58米,单价为36元/米,加上配件640.00元,合计4440.00元),货值金额总计为552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或者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 (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停止彩钢瓦的生产、销售;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