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15MA1L7KTJ08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9
(2021)沪0115民初844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梅**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沪0115民初84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0
(2021)沪0115民初844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梅**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1-08-19
(2021)沪0115民初652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x**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250803194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于2025年07月24日在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实施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勘验图一份;3、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4、现场照片二张;5、询问笔录一份;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28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5-08-14
2
普250803194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于2025年06月16日在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实施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勘验图一份;3、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4、现场照片二张;5、询问笔录一份;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325.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5-06-25
3
普250803195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于2025年04月04日在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实施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2、现场照片四张;3、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325.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5-04-18
4
普25080319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于2025年02月18日在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实施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勘验图一份;3、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4、现场照片二张;5、询问笔录一份;6、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零捌元整。
208.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5-02-26
5
普240803198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违反了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于2024年08月15日在浦东新区银山路245号底层实施本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2、现场照片四张;3、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28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