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京藤能源有限公司托克逊工业园区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22MA78GDH08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第四辅道南侧西域路西侧(一号天然气加气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托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证,托克逊县京藤能源有限公司托克逊工业园区加气站成立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651663-2028,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新202603000021J,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从事车用CNG、LNG气瓶充装活动;该站拥有3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2台LNG加气机和2台CNG加气机均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7月26日;站内配备1名安全管理员和6名充装人员,均持证上岗。经查实,该加气站在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10日期间,对进站充装的新K26597、新K36916、新KB5C66、新K1557学、新K31405、新KT8253、新K0500学、新KTB628共计8辆车的车用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主动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及车辆8辆,数量较少,时间是从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10日,持续时间短,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章中序号21:“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1个月及以下的;(1)责令改正;(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