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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枝注册资本:15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3611254237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工业街50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2025)闽0303民初660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3
(2024)闽0304民初812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金利莱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4)闽0304民初812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金利莱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闽0304民初812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金利莱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1
(2021)闽0303民初43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吴**,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3
(2020)闽03民初1093号
追偿权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3-08
(2022)闽0304执564号之一
合同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金利莱斯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26
2021-11-17
(2021)闽0303民初43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401.86元
民事案件
3
2021-05-10
2021-01-28
(2020)闽0104执351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30
2019-05-20
(2019)粤1972民初1009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39833.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30
2019-05-08
(2019)粤1972民初10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平升鞋材有限公司、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39833.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1-16
2018-09-20
(2018)闽0104执1135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1-16
2018-09-20
(2018)闽0104执117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1-08
2017-07-26
(2017)闽0104民初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1-08
2017-07-26
(2017)闽0104民初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福建佳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6-01
2016-06-01
(2016)闽0303民初7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俞*、俞*、刘**、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864.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莆环罚﹝2024﹞213号
2024年8月13日,涵江区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管控,我局执法人员对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东坡村工业街5018号的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5条成型线,其中有4条正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至该厂房二楼的静压箱﹝原为UV光解装置,装置没有通电,箱体密封无法打开,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表示该箱体内空置,用于缓冲﹞后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该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催化装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
处人民币叁万零陆佰零柒元整罚款
30607.00元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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