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瓮安县王秀华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秀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6ED13Y1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农产品批发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4]175号
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从修文县扎佐镇李海蛟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件,40元/件,连皮重总共10kg,净重7.5kg。然后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其中2024年7月10日销售给瓮安县肖氏果蔬配送中心5kg,销售金额30元,截止我局送达该批小米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米椒(辣椒)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购进凭证、快速检测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8月12日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9月5日召回的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无销售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批次的小米椒(辣椒)库存的事实; 3.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凭证、快速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米椒(辣椒)的进货渠道、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 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5.询问笔录、销售单据、召回公告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米椒(辣椒)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召回情况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辣椒)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签名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真实性。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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