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钟沙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3MA6ETFPU4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仁市监处罚[2025]19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1.重庆风味青花椒嫩鱼调料,净含量220g,数量为1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为每包5.00元;2.重庆风味泡椒酸菜鱼调料,净含量320g,数量为1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为每袋5.00元;3.双江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g,数量为2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3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为每条3.00元;4.百事可乐汽水,净含量500ml,数量为14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为每瓶3.00元。上述4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仍在销售,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记录,不能说明合法的进货来源,不能提供其已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证据。因上述食品为零售未作销售记录,无法确认上述四种食品自保质期后是否进行销售及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已超过保质期仍正在继续销售的食品的事实; 2.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及食品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正在继续销售的事实; 3.2025年7月10日,对被委托人陈凤桃的《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确定相关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原因分析,并已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实; 5.2025年7月1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被委托人陈凤桃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钟沙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食品主体资格以及委托权限、被委托人身份。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