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区赵晓青水产销售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晓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8W2722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郢都市场A1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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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从事水产品销售。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宝衡 HY-610”电子台秤与市场主办方公平秤相差0.05kg,执法人员立即对“宝衡 HY-610”电子台秤作为证据提取送检;2026年3月26日收到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州分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824023772),检定结果明示:该电子秤具备作弊功能,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使用可改变量值,具备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七)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之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较长,且主观故意违法明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型号宝衡 HY-610);2.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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