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顺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立财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576803746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72号
认定事实一:经查,车牌桂AAF195的车辆与车牌皖CE3986的车辆分别于2025年4月9日、 2025年4月14日在当事人处对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外观检测员为班付文和李珊明,底盘动态检验人员为梁吉平,底盘部件检验员为钟汝才。当事人针对上述车辆检测,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45010112504099035-1和45010112504149037-2),其中外观检验员签字人为班付文和滕天福,底盘动态检验签字人为乐武,底盘部件检验签字人为滕天福。
车牌桂AGL732的车辆于2025年4月18日在当事人处进行了排气污染物测试,检验员为乐武。检测后,当事人出具了《柴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8332504180911580601),该报告的排气污染物测试检验员签字人为黎三元。
车牌桂ABQ870的车辆于2025年5月08日在当事人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参与检测的引车员阮广拼未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112505089028-10;号牌号码:桂ABQ870;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中签字,在《柴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签字检验员潘秀芳经执法人员核对检验视频确认实际未参与检验。
车牌桂AU61Y7的车辆于2025年5月14日在当事人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参与检测的引车员黄祥光未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112505149024-2;号牌号码:桂AU61Y7;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中进行签字,在《汽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50108332505141312160601)中签字检验员阮盛秋经执法人员核对检验视频确认实际未参与检验。
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追溯到检验员”的规定,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签字人与实际检测员不一致,无法追溯到检验员。
认定事实二:当事人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工作人员梁吉平职务为车间组长、检验员,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工作人员阮广拼岗位为底盘动态检验员、引车员,准驾车型为C1D。
当事人工作人员梁吉平于2025年4月9日驾驶车牌桂AAF19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底盘动态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112504099035-1,车牌号码:AAF195,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5年4月14日驾驶车牌皖CE398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底盘动态检验,并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45010112504149037-2,车牌号码:皖CE3986,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用于上述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证明。
当事人工作人员阮广拼于2025年5月08日驾驶车牌桂ABQ870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灯光测试,并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112505089028-10;号牌号码:桂ABQ870;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用于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证明。
车牌桂ABQ870、车牌桂AAF195的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货车,需持有准驾车型B2驾驶证可驾驶;车牌皖CE3986的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需持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可驾驶。
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的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驾驶能力与被检测车辆所需驾驶能力不匹配。
认定事实三:车牌桂AU61Y7的车辆于2025年5月14日在当事人处对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经核对外观检测视频,外观检测员未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测时未对车辆倒车灯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5010112505149024-2;号牌号码:桂AU61Y7;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中判定外观检测合格。
根据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6.4.3.1 b“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放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的要求,当事人工作人员减少了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