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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锡文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风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KGB04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青菱城市花园一期202栋1层商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04号
经查明,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发现标称名称为“陈酿白云边酒”的酒类商品(下称涉案商品)25瓶,规格均为500ml,每瓶包装上均印有“白云边(图形 )”标识,并印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等字样。25瓶涉案商品中,标称“42%vol 12年”的有9瓶、“42%vol 15年”的有12瓶、“45%vol 20年”的有4瓶。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涉案商品的同款“白云边”酒类商品均存在价格标签,销售价格分别为:“42%vol 12年”的95元/瓶、“42%vol 15年”的140元/瓶、“45%vol 20年”的320元/瓶。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酒类商品,系当事人2026年1月份从陌生人兜售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销台账等材料。 另查明, “白云边+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第 5576721 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具了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白云边”注册商标的授权书。2026年3月12日,经我局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25瓶案涉商品进行辨认,依据防伪标识和条码信息与正品不同,最终辨认结论为25瓶涉案商品均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根据该辨认结论认定25 瓶涉案商品均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及我局认定均无异议。 涉案25瓶白云边酒的销售标价分别为:“42%vol 12年”的95元/瓶、“42%vol 15年”的140元/瓶、“45%vol 20年”的320元/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 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815元。 还查明,我局于2026年4月2号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曾某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局提供了付款凭证、购物视频、商品实物。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对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支付凭证以及购物视频进行辨认。经当事人辨认,认可其于2026年3月2日、3月5日向举报人售出过8瓶白云边酒类商品的事实。 当事人认为该视频存在非正常拍摄情况,且未出现当事人门店招牌信息、其店内员工完整面貌及举报人样貌特征;视频出现断档情况,其反映的货品都没有全程出现在镜头内;视频内举报人购买离店后才显示商品完整样貌,存在模糊等情况,无法看清其详细标签信息。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8瓶涉事酒类商品进行辨认,表示举报人购买时间比较久远,且涉事酒水没有任何标记,不认可该批酒类商品是从其门店购入。 执法人员结合举报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商品实物、购物视频、当事人的辨认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问询情况,无法认定举报人曾某提供的涉案8瓶酒类商品为当事人所销售。 当事人无法提供2026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的25瓶涉案“白云边”牌酒类商品,以及向举报人曾某销售的8瓶“白云边”牌酒类商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主体资质材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25瓶“白云边”酒类侵权商品; 3、罚款3815元。
3815.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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