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小时侯湘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红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CAM8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齐昌大道32号(县民政局原社区服务中心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在当事人店检查,发现冷藏柜有超过保质期的“金龙泉”牌金霸啤酒50瓶,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1月7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490ml/瓶,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出品,当事人是从本地金龙泉啤酒供应商购进的,共购进5件(12瓶/件),进价3.75元/瓶,售价6元/瓶,货值金额6元/瓶×50瓶=300元;另发现操作间冰柜内有无标签的盒装冷冻五花肉19盒,盒装五花肉是当事人加盟公司配送的,共购进20盒,进价29元/盒,货值金额29元/盒×20盒=580元。合计货值金额880元。当事人购进的“金龙泉”牌金霸啤酒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实;购进盒装五花肉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食品,因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种类及销售情况也无法查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在当事人操作间发现有①超过保质期的“金沙河”牌西北风味荞麦挂面1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已开封使用;②“冠洋面业”牌原味麦香面粉1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已开封使用;鉴于当事人称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是员工自己食用,没有销售,故只没收涉案食品原料,不予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盒装冷冻五花肉19盒;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金龙泉”牌金霸啤酒50瓶;2、罚款7000元。
综上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盒装冷冻五花肉19盒;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金沙河”牌西北风味荞麦挂面1包、“冠洋面业”牌原味麦香面粉1包、“金龙泉”牌金霸啤酒50瓶;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