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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张湾区紫苏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东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MA4F13XK5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北京北路99号17栋(1-2)-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以上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聘请的第三方(个人王启宇身份证号420303198701283550)根据治疗案例编辑上传的,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向其支付了300元广告费用,王启宇负责拍摄视频剪辑和提供文案。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删除该宣传内容。 另查,该宣传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1、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对疾病名称、诊疗方法进行了介绍,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对功效进行了保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禁止性情形且未经审查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80元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禁止性情形且未经审查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48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三项处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960元。
144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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