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令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KPNJ8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422、424号(1-2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6)沪0107民初5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复星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浙0203民初228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齿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孔**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浙0212民初303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毛**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4
(2025)浙0212民初303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毛**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7-31
(2025)浙0212民初17369号
劳动争议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3
(2025)浙0212民初17369号
劳动争议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3
(2025)浙0212民初86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雅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朱**,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1
(2022)浙0212民初1077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22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成立。2025年9月1日,现任法定代表人孔令红正式接手并开始经营,主要从事诊所服务。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均是于2024年6月15日从三门峡好牙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0713,生产日期20230120,失效日期20250119,共购进1盒(20副),采购价格100元/盒,是当事人用于种植牙手术,于2024年10月前使用19副,剩余1副放置于诊室(一)内柜子里。“鑫尔捷口镜”,产品备案编号:冀石械备20150170号,生产日期230508,自生产日期起有效期两年,共购进1包(50支),采购价格11元/包,是当事人用于口腔义诊,于2025年1月前使用了42支,剩余8支放置于诊室(三)内柜子里。上述产品均不用于单独销售,截至本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6.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3、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3、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