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令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KPNJ8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422、424号(1-2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浙0203民初228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宁波齿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孔**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2
(2025)浙0212民初303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毛**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4
(2025)浙0212民初303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毛**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1
(2025)浙0212民初17369号
劳动争议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3
(2025)浙0212民初17369号
劳动争议
宁波鄞州溢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3
(2025)浙0212民初86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雅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朱**,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7
2022-09-21
(2022)浙0212民初1077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22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成立。2025年9月1日,现任法定代表人孔令红正式接手并开始经营,主要从事诊所服务。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均是于2024年6月15日从三门峡好牙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0713,生产日期20230120,失效日期20250119,共购进1盒(20副),采购价格100元/盒,是当事人用于种植牙手术,于2024年10月前使用19副,剩余1副放置于诊室(一)内柜子里。“鑫尔捷口镜”,产品备案编号:冀石械备20150170号,生产日期230508,自生产日期起有效期两年,共购进1包(50支),采购价格11元/包,是当事人用于口腔义诊,于2025年1月前使用了42支,剩余8支放置于诊室(三)内柜子里。上述产品均不用于单独销售,截至本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6.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3、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鑫尔捷口镜”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查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副和“鑫尔捷口镜”8支;2、罚款5000元;3、警告。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2
甬鄞卫传罚﹝2024﹞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传罚〔2024〕98号 案件名称: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消毒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次性纸塑袋灭菌包装的口腔医疗器械储存已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9.1关于“器械储存区应配备物品存放柜(架)或存放车,并应每周对其进行清洁消毒。并注意以下事项:b)采用一次性纸塑袋灭菌包装的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为180天”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4年10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对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11-15
3
甬鄞卫医罚﹝2023﹞78号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KPNJ847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上述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宁波鄞州溢泽甬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40000元;
4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