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清香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云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CLTGT63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管理区富桥社区一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22号
据当事人供述,为了增加玉米酒的口感,除使用玉米和酒曲两种原料在其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玉米酒外,当事人在2023年4月8日生产的玉米酒中加入了甘草泡酒,用15L散装白酒泡0.5公斤甘草,再取0.5L泡有甘草的白酒掺进上述50L玉米酒中,为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白酒中甜蜜素的来源,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白酒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甘草和泡酒(甘草)进行抽检,甜蜜素项为合格。截至2024年2月4日核查时,当事人以16.00元/L的价格将上述50L(其中执法人员抽样购买2L)玉米酒全部销售完。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上述玉米酒的货值金额为50L×16.00元/L=8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台账及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其获利。
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在砚山县平远华侨管理区富桥社区一队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酒),数量50L,货值金额800.00元,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酒)。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