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美之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玩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CC45JC4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荔枝塘路22号317室(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4﹞113号
当事人销售的御皇好太太燃气灶具标示有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厂名,该产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御皇好太太燃气灶具标示伪造的厂名,该产品不符合基本的认证要求,属于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御皇好太太燃气灶具使用了伪造厂名的中国能效标识,该标识属于伪造的中国能效标识,鉴于当事人为销售者,不具备伪造能效标识的条件和工具,当事人不构成伪造中国能效标识的违法行为。但御皇好太太燃气灶具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办事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可对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和能效标识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可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密切相联,不可分割,本办事处认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办事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销售伪造厂名、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5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27.94元。
50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