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显凡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显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1MAAK9MRW6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塔南农贸市场内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2024]83号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8日在“刘恩宇蔬菜店”以人民币4元/斤的价格进购“线椒”8斤,该批次“线椒”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8日进购后以人民币5元/斤的价格在零售环节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0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编号为“№: XBJ24520403690250956”的《检验报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取得涉案“线椒”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小刘蔬菜批发部”进购票据复印件1份,未见当事人进购的该批次线椒的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等相关凭证,当事人在进购该批次涉案线椒时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批次涉案线椒于2024年06月19日被抽检,“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7月25日取得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显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主体一致,且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024年07月25日取得的当事人“小刘蔬菜批发部”进购票据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09日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8日以人民币4元/斤的价格进购涉案“线椒”8斤的事实及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元。
3.2024年07月19日取得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2024年10月09日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以人民币5元/斤的价格销售涉案“线椒”8斤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元,获利人民币8元的事实。
4.2024年07月25日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24年10月09日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5.2024年07月25日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取得当事人“小刘蔬菜批发部”进购票据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09日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编号为“№: XBJ24520403690250956”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线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打印件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监督抽检的行为事实。
以上证据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并核对签字,证据证明事项与当事人陈述相吻合,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