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言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喜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5MACXUX563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与西六条路之间长安街道北181-1号门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当事人拼多多平台网店“亿品言盛”所售卖香肠标题写有“无添加”字样,于2025年10月5日至2026年2月19日期间共销售28份,每份价格27.8元,违法所得778.4元。其产品配料为:猪肉、水、淀粉(≤4%)、复合调味料、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其中复合调味料检测报告显示含有多种磷酸盐(以磷酸根计)0.887g/kg和三聚磷酸根787mg/kg。食品里加的三聚磷酸根,大多来自三聚磷酸钠,是合法、常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一种保水剂、嫩化剂和稳定剂,主要作用为:让肉更嫩、让口感更弹更滑、抗氧化护色。“无添加”通常指生产中不额外添加特定物质,比如防腐剂、人工色素、增稠增脆增弹的食品添加剂。虽然该复合调味料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的要求,但与当事人在其网店页面上标注“无添加”字样的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8.4元;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778.4元。
5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