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德之洲汉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春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7C5YKH7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开山街13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调查,据现场笔录、实物和相片,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供述,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是从八步进货的,对于具体购买时间、购进价格和供应商已记不清楚。其中,1、脆皮香蕉(生产日期:20220908)购进单价:4元/袋,库存4袋,包装完好;2、脆皮香蕉(生产日期:20220907)购进单价:4元/袋,库存1袋,包装完好;3、金桔柠檬果浆购进单价:25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4、果味酱购进单价:28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5、水蜜桃果茶饮料浓浆购进单价:20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6、红西柚果汁饮料浓浆购进单价:18元/瓶,库存2瓶,其中1瓶包装完好,1瓶已开封使用;7、茉莉花果汁茶饮料浓浆购进单价:15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8、百香芒果果汁饮料浓浆购进单价:20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9、金桔柠檬果汁饮料浓浆购进单价:25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10、浓缩发酵乳菌饮料购进单价:18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11、紫葡萄糖浆购进单价:18元/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12、雀巢茶品原味奶茶购进单价:15元/袋,库存1袋,已开封使用;13、布丁粉(其他固体饮料)购进单价:15元/袋,库存1袋,已开封使用;14、双皮奶风味固体饮料购进单价:15元/袋,库存1袋,包装完好;15、料果派泰式绿茶粉购进单价:15元/袋,库存1袋,已开封使用;16、原味麻薯预拌粉购进单价:20元/袋,库存2袋,其中1袋包装完好,1袋已开封使用;17、风味固体饮料购进单价:13元/袋,库存3袋,包装完好。当事人称上述17种涉案食品原料都是制作饮品和小吃的食品原料,正常存放在食品原材料柜上和冰箱内,需要时拿出来使用,没有使用记录。由于用量较少,自查工作不够重视,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处理,导致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7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和相关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也未能提供其制作奶茶和小吃使用的食品原料及销售台账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六条第(十五)项和该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摆放在经营场所加工区的食品原材料柜上和冰箱内,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混放,其中金桔柠檬果浆、果味酱、水蜜桃果茶饮料浓浆、红西柚果汁饮料浓浆、茉莉花果汁茶饮料浓浆、百香芒果果汁饮料浓浆、金桔柠檬果汁饮料浓浆、浓缩发酵乳菌饮料、紫葡萄糖浆、雀巢茶品原味奶茶、布丁粉(其他固体饮料)、料果派泰式绿茶粉、原味麻薯预拌粉包装已开封使用,共同处于待使用状态,没有“不合格食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加工区内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待使用的其它食品原料明显区分放置,违反了有关餐饮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在食品生产经营、索票索证、经营场所布局等方面的义务和要求,存在管理失当和疏漏,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应义务,即可推定当事人存在过错,当事人无法证明脆皮香蕉等17种食品原料不是用于经营,难以排除其经营场所加工区内的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是用于经营的推定,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上述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生产(加工)食品。
关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相关规定,因上述涉案脆皮香蕉等17种是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原料,本案货值金额按照购进价款计算。由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既没有建立进货台账,也没有建立收支账册,办案人员无法认定当事人已使用的上述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使用时是否已经过期,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现场笔录、相片、实物以及当事人的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货值金额应当按照实际被扣押的数量进行计算。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的货值金额共计364元(4元/袋×4袋+4元/袋×1袋+25元/瓶×1瓶+28元/瓶×1瓶+20元/瓶×1瓶+18元/瓶×2瓶+15元/瓶×1瓶+20元/瓶×1瓶+25元/瓶×1瓶+18元/瓶×1瓶+18元/瓶×1瓶+15元/袋×1袋+15元/袋×1袋+15元/袋×1袋+15元/袋×1袋+20元/袋×2袋+13元/袋×3袋=364元)。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和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经营活
1.没收涉案食品原料(脆皮香蕉等17种);
2.并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