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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锦江注册资本:34159.766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8EW3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七都大道世界温州人家园东侧(1201地块)滨润大厦17楼1701室-2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2025)浙0302民初2369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5)浙0304民初1588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方**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0
(2025)浙0302民初72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益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越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5
(2025)浙0304民初1588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方**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5
2026-02-02
(2025)浙0302民初72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益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越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6-01-23
(2025)浙0302民初18969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江峰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6-01-14
(2025)浙0302民初17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6-01-12
(2025)浙0302民初14352号
劳动争议
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林*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2-30
(2025)浙03民终76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越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12-12
(2025)浙0302民初72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益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山越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302民初2571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温州平安易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温州平安易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3-09-19
(2023)浙0302民初9317号
合同纠纷
戈**、温州桃花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95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瓯江峯汇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2020年10月,当事人通过小程序的形式上线了“微沙盘”,在该微沙盘小程序中,三维沙盘中“21#-15f”全景鸟瞰的商业楼屋面饰面层展示为铺贴块材饰面层,实际交付该处为绿化带;三维沙盘中“景观池”风雨连廊顶部展示为格栅镂空设计,实际交付该处为平面无格栅设计;三维沙盘中“小区主入口”展示为大理石背景,上面写着“TOPVIEW”,实际交付该处为雕塑配水景。 2020年6月,当事人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设计了沙盘。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该沙盘展示在瓯江峯汇项目售楼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沙盘公证材料显示,小区T04-07地块东侧临瓯江路人行道的区域为绿化带,实际交付该处为地面停车场。2020年9月12日,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了文章,文章段落“NO.1温州首个亿元级示范区”中介绍了瓯江峯汇小区临时售楼处的情况,包含“入口恢弘巨幕水墙”、“约9米挑高玫瑰金大堂”、“包厢式VIP洽谈区”、“三进式园林景观”、“一线江景私宴厅”、“城市瞰江观景台”,但没有通过文字明确上述内容所展示的为临时建筑,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40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0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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