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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好又多超市启东兴和加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国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1MA1RQWC5X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寅阳和合镇兴和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启市监处罚〔2024〕00492号
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黄山绿茶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2
启市监处罚〔2024〕00463号
2024年7月2日,本局收到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NJ-J24061503),抽检结果显示南通市**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3日下午,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通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3206811638458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检验报告》(No:NJ-J24061503),告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销售的白芷根据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在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白芷,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批次白芷。 据当事人陈述,涉案批次白芷是从启东市南阳镇批发市场购进的。经查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但未提供涉案产品合格证明。该批次白芷共购进3斤,进货单价是每斤18元,销售单价是每斤35元,故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白芷的货值金额是105元,违法所得是51元。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3
启市监处罚〔2023〕00715号
2023年10月5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南通市**加盟店销售过期的脆香居步步糕(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保质期120天),经查举报人所反应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条已经过期的脆香居步步糕,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6条(包括举报人退还给当事人的1条)过期的脆香居步步糕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启市监强制〔2023〕4-028号)。涉案的过期食品信息如下:品名:脆香居步步糕、加工方式:冷加工、净含量:200克、产品类型:熟粉糕点、配料:糕粉(糯米、粳米)、白砂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糖浆、糖桂花、山梨糖醇、植物油、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保质期:20℃以下120天、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2097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2068200988、生产商:南通强龙食品厂、地址、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龙舌镇。 现查明,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从南通喜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为6.5元/条,销售价为7.9元/条,共购进10条。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已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目前能查实的当事人销售过期脆香居步步糕的数量为1条,待售过期脆香居步步糕的数量为5条,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47.4元(以销售价计算),违法所得额为1.4元。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已退举报人购买1条过期脆香居步步糕的费用7.9元,并补偿举报人200元,举报人将过期食品还给当事人。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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