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陵县宏鑫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翠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0223MA2TT5C138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宏金华府3号楼119、120、12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从南陵县祥瑞食品商贸经营部一批次购进“双汇玉米热狗肠”和“双汇香辣香脆肠”各10个,进价为2.5元/个,售价为3元/个。截止2025年11月3日本局检查,“双汇玉米热狗肠”当事人店内有4个,“双汇香辣香脆肠”还有7个,均置于货架上销售。上述食品被本局依法扣押。“双汇玉米热狗肠”售出部分里有1个于2025年11月2日被投诉人购买。另查明,因当事人店内无电子销售系统,上述两款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元/个*(4+7+1)袋=36元;违法所得为:3元/个*1个=3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系统,2024年本局对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年内当事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已不符合初次违法的规定。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双汇玉米热狗肠”4个;“双汇香辣香脆肠”7个。
100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01-28
2
南市监处罚〔2024〕515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从鸠江区湘味榔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精制槟榔”(净含量:12克,生产日期:20240510,保质期:60天)5包,购进价格为8.5元/包,售价10元/包。购进后便上架销售。上述“精制槟榔”失效前,当事人共售出4包,售价为10元/包,剩余1包在失效后被投诉举报人购买。当事人经营上述“精制槟榔”的货值金额为10元/包×1包=10元;因当事人无电子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上述“精制槟榔”在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只售出1包,且无法查证当事人描述内容,故违法所得为(10元/包-8.5元/包)×1包=1.5元。
1;罚款壹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
1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12-24
3
南市监处罚〔2024〕128号
2023年12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1个“想里想亲咸蛋黄味面包汉堡面包”(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150天,生产者名称:宁晋县食尚坊食品厂,产地:河北省邢台市)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从南陵县宏日商贸经营部购进上述“想里想亲咸蛋黄味面包汉堡面包”(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150天,生产者名称:宁晋县食尚坊食品厂,产地:河北省邢台市)2箱,每箱7.5kg,每箱50个,购进价格为67元/箱,折合进价为1.34元/个,销价10元/kg,零售1.5元/个。购进后便上架用于销售。因当事人无电子进销台账记录系统,无法确认除投诉人购买外,上述食品是否在超过保质期限后销售,故上述“想里想亲咸蛋黄味面包汉堡面包”超过保质期限后,当事人共售出1个,售价为1.5元/个。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元/kg×1.69kg+1.5元=18.4元;违法所得:1个×(1.5-1.34)元/个=0.16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壹角陆分。
200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