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宏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D2M3AB4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文综罚字〔2023〕第014号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8号的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19日,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王宏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阳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王阳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旅行社相关资质材料。执法人员询问了该旅行社与旅游者巩春旭二人签订“雪乡二日游”合同的情况,王阳表示是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门店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有些应该填写的事项也没有填写,并且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经查明,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王宏伟委托代理人王阳承认了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规经营行为,但由于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中始终没有联系到旅游者巩春旭,无法完整固定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行为的证据,因此该项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行政处罚。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旅游者巩春旭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由于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随意省减应当填写的内容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并且该旅行社在之前的经营中已被我局执法人员口头警告应当守法经营、规范签订旅游合同,但其置若罔闻,在哈尔滨市开展旅游市场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期间仍然没有改正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我局依法向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达了编号为(哈里)文综罚告字〔2023〕第0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 日,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阳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了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1月11日,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给予辽宁鑫世尚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