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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金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343328892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龙华大道万尚庐陵文化商业广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8
(2024)赣0822民初1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游**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吉水县人民法院
2
2024-01-24
(2024)浙0503民初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徐**,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8
(2023)赣0822民初309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吉水县大玩家娱乐中心,杨**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4
2023-10-31
(2023)浙0503民诉前调53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徐**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2
(2023)赣08民终1632号
劳动争议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刘**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5-19
(2023)赣0822民初1399号
劳动争议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
刘**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7
2019-11-05
(2019)赣0822民初2623号
追偿权纠纷
张**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刘**
吉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3
2024-01-23
(2024)浙0503民初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0
2019-12-03
(2019)赣0822民初2623号
追偿权纠纷
张**与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5-12
2016-08-17
(2016)赣0822民初765号
劳动争议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
2016-08-17
(2016)赣0822民初765号
劳动争议
吉水万尚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江西井冈山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购进4包15KG井冈山®大米吉田乡下油粘大米(购进价格为5.1元/KG,76.5元/包)及5包15KG蓝田新香米(购进价格为4.76元/KG,71.4元/包),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上述大米具体每包的批次不清楚,每个品种大米各放了二包在超市内销售。至2025年9月16日止,只销售了1包15KG井冈山®大米吉田乡下油粘大米,销售价格是85元/包(消费者投诉该包大米生虫,生产日期为20250908,已退还当事人)及1包15KG蓝田新香米,销售价格是83元/包(未接到消费者投诉,生产日期不明)。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2包生虫大米(1包15KG井冈山®大米吉田乡下油粘大米,生产日期20250908及1包15KG蓝田新香米,生产日期20250825)及消费者退还还当事人1包15KG井冈山®大米吉田乡下油粘大米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已将仓库内的2包15KG井冈山®大米吉田乡下油粘大米及3包15KG蓝田新香米退回给供货商。货值金额共计253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扣押的3包生虫的大米(已先行处置);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吉水市监食处罚〔2024〕72号
本案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草鱼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荔枝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99.3元,并处4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0599.3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草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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