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传香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2B980L3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中东路与新兴北路交叉口东北角(东起2-6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烟处[2025]第81号
2025年04月10日09时50分,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中东路与新兴北路交叉口东北角(东起2-6间)平湖市传香生鲜超市内,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现场负责人闫超伟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商店实施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合计2个品种4.3条,其中:中华(软)2.8条、黄山(金皖烟)1.5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证明且其中有卷烟质量存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闫超伟始终在场,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从非法渠道换购而来,卷烟准备在其平湖市传香生鲜超市内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中华(软)2.4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黄山(金皖烟)1.5条、中华(软)0.4条系真品卷烟,鉴定损耗:非法生产的假冒卷烟中华(软)0.2条,真品卷烟黄山(金皖烟)0.1条、中华(软)0.1条,共计0.4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4月17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价格,固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的上述卷烟的统一零售价来计算,总额为700.00元;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非法生产的假冒卷烟销售总额为156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25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烟处告 [2025]第81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560.00元45%的罚款,计人民币702.00元,上缴国库。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择期公开销毁。
二、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700.0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42.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744.00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1.7条予以发还(已剔除鉴定损耗0.2条)。
鉴别检验损耗的真品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返还被处罚人。
744.00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