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长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红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1MABNHAF62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茶源大道百悦府7幢3单元102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税二稽罚﹝2025﹞12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对你公司少缴税款216,865.57元处50%的罚款共108,432.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偷税违法行为。以上应缴款项108,432.7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8432.79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