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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喃嗦珀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2MA6NQ6HX5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安居家园小区A9栋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3〕200号
当事人制作食品的原料控制未按要求、控制不严,购进的野生菌未进行仔细的查验挑拣,导致就餐的10余人出现身体不适就医,疑似食物中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负责人杨文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到位。经查,其上一年度收入为9894.07 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三)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于警告; 2.对主要负责人杨文武罚款人民币9894.07元。
9894.07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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