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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希多美鸡排汉堡(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晓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BJDJLN93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三角城镇和平路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海晏市监罚字〔2024〕15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过期食材原材料8袋。
2000.00元
海晏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海晏市监罚202435号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海晏县三角城镇和平路17号正新鸡排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检查,发现海晏县正新鸡排店后厨卫生较差且销售的食材黑椒鸡块(非即食生制速冻裹面制品)2包、旋风薯塔(速冻裹面土豆串)1包、骨肉相连(速冻调理肉制品)2包、小鸡肉串3包,涉嫌超过保质期。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扣押,并制作和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编号2024--0035号。经查,该店平常都是店员在收拾,最近比较忙没有顾得上收拾干净,所以后厨卫生较为脏乱。而且超过保质期的黑椒鸡块(非即食生制速冻裹面制品)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个月,进价每包25元;旋风薯塔(速冻裹面土豆串)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3个月,进价每包10元;骨肉相连(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日期是2023年4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1个月,进价每包15元;小鸡肉串生产日期是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1个月,进价每包20元。以上过期产品共计8袋,货值金额为150元。经确认到2024年5月24日检查时以上产品都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了陈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情况的事实;2.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等的事实;3.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4.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5.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当事人具有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6.2024年5月2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晏市监扣〔2024〕35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035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种类和数量的事实;7.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产品拍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材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晏市监告罚〔2024〕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材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材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2。没收过期产品(黑椒鸡块2包、旋风薯塔1包、骨肉相连2包、小鸡肉串3包)。
2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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