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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晋注册资本:12158.08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679916292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长春中路1555号高新万科大厦16F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劳动争议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6)沪0115民初956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1
(2025)浙1082民初106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4
2025-12-12
(2025)浙1082民初106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耐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5
2025-11-20
(2025)浙0111民初126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6
2025-11-06
(2025)新0205民初2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
克拉玛依市猛狮光储新能源有限公司,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王*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5
(2025)冀0623民初2718号
排除妨害纠纷
涞水县立业家庭农场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涞水县人民法院
8
2025-09-10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赵**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8-28
(2025)冀0623民初2718号
排除妨害纠纷
涞水县立业家庭农场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涞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5-07-11
(2025)冀0111民初112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檀**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17
劳务合同纠纷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兆镁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4
2023-09-13
(2023)黑09民辖终1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4-21
2023-03-18
(2022)新0104民初73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9
2022-03-24
(2022)冀0624民初3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耿**、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07
2021-12-03
(2021)青0104民初3561号
追偿权纠纷
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2
2021-11-25
(2021)渝04民终1561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杨**,朱**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公司彭水分公司,元道通信股份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01
2021-11-30
(2021)新01民终4902号
劳动争议
张**、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30
2021-11-29
(2021)沪0115民初90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兴网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01
2021-08-12
(2021)冀0726民初14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09
2021-05-28
(2021)京0102民初8252号
劳动争议
张**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957.14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8-09
2021-07-30
(2021)京02民终10157号
劳动争议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5〕2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起在XX宾馆经营充电站,2025年7月17日起在XXX城停车场经营充电站,收费标准是00:00-04:00和11:01-13:00为0.97元/小时,04:01-08:00和13:01-17:00为0.82元/小时,08:01-11:00和21:01-23:59为1.14元/小时,19:01-21:00为1.19元/小时;当事人2个充电站各经营14个充电桩和2个充电桩主机,其中4个充电桩是型号为:DT600L1-CNA1的直流充电终端DC Charging Dispenser超级快充充电桩,10个是型号为DT250N2-CNA1的直流充电终端DC Charging Dispenser快充充电桩,2个主机都是型号为DS720-720LCNA1的直流分体式充电主机DC Charging Power Cabinet。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规定,上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均为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对上述充电桩均未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无异议。
一、罚款500元。
5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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