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启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2MA6K6GW30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街道鱼坝村圆堡山七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5
(2026)沪0115民初149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何**,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2
(2021)沪0113执3982号
联营合同纠纷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沪0113民初16523号
联营合同纠纷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宝山
4
2020-08-25
(2020)沪0113民初16523号
联营合同纠纷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宝山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10-18
(2021)沪0113执3982号
联营合同纠纷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31
2020-11-20
(2020)沪0113民初165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6﹞73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昭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受理编号:YNZT2026031421048134的投诉举报件,内容为:投诉举报人称2026年3月1日在巧家农特产品甄选(拼多多)平台花费33.1元购买了由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有机小碗红糖”,发现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为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街道巧家县玉屏街道鱼坝村圆堡山七组,订单号:260301-686838301083555。该产品的问题为以下几点: 1.涉案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在下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该款产品作为证明商标使用标志没有使用证明商标; 3.该款产品未加注商标注册号; 4.该款产品的条形码6971709380592信息净含量为180克而产品实际净含量为250克; 5.该款产品图画众多却未按照GB7718标注“图片仅供参考”。 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第一、二项,第六条的第一项标注信用代码,第二项加注批准公告号,第三项未使用证明商标与加注商标注册号。以及第九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相应处理办法,这在相关法律法规里是严格不允许的。该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等。诉求:调解赔偿,举报查处。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经县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6日对位于巧家县玉屏街道青年路中段体育馆入口旁的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线下小碗红糖门店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一、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线下小碗红糖门店名叫巧家县云乡源农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2MAEHQ6QHOX,巧家县云乡源农产品店经营者为张金芬,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启华,何启华与张金芬属于母女关系,巧家县云乡源农产品店实际管理者为何启华,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小碗红糖生产加工厂,巧家县云乡源农产品店为线下销售门店。 二、在经营场所进门左侧货架上第四层货架发现摆放有净含量250G的“有机小碗红糖”,包装印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图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巧家小碗红糖”(未标注商标注册号)、“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样”(未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通过手机扫描该公司销售的“有机小碗红糖”条形码编号:6971709380529,结果显示:品牌上古红糖公主、规格180G、企业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而该款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为250G。 当事人经营的“有机小碗红糖”在同时使用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未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标注商标注册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第(一)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第(三)项“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红糖外包装上印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图案”,不能提供销售的红糖获得政府部门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件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何周春投诉举报挂号信1封,投诉举报企业: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事实和理由:1.天麻红糖外包装显著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查询该标志是用来认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该款天麻红糖并非地理标志产品,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2.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9602,经核查该标准全文无任何质量等级划分要求,该款产品标注“一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相关法律规定。 2026年4月1日,我局收到张成富投诉举报挂号信1封,投诉举报企业:巧家县万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事实和违法依据:天麻红糖显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该标志只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未使用相应的地理标志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商品未满足以上条件
当事人销售的红糖外包装上印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图案”,不能提供销售的红糖获得政府部门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件依据和当事人“天麻红糖”产品未获得巧家小碗红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而在品牌为“天麻红糖”的外包装上使用巧家小碗红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当事人重新设计新版红糖外包装,巧家小碗红糖旁边已标注了商标注册证号,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并且及时在网络平台下架的有机小碗红糖和天麻红糖。 二是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有积极配合的态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减轻处罚,处广告费用1450.00元1.2倍的罚款如下: 1.罚款1740.00元。
319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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