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兴临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延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1MA72N2BL4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新区汇隆基业商住小区6栋10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4﹞11号
2024年7月17日,我局在临夏县申通快递分拣处理场地检查,经调阅2024年7月5日9时28分至9时30分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分拣处理作业时,人员在传送带上行走。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正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