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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JRNYA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新泽大厦(洋江西路278号)1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8
(2024)浙0602民初677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浙0602民初536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吴**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2
(2024)浙0602民初5174号
劳动争议
赵**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6-07
(2024)浙0602民诉前调736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8
(2024)浙0602民初11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潘*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2
(2023)浙0602民诉前调1750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潘*
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5-26
(2023)浙0602民初11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黄**
中海宏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7
(2023)浙0602民初11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黄**
中海宏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20号
当事人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与胜利东路交叉口东南侧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柒佰捌拾捌元陆角肆分(¥84,788.64)。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柒佰捌拾捌元陆角肆分(¥84,788.64)
84788.64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0
2
绍市统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绍兴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统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当事人:绍兴中海海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新泽大厦(洋江西路278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RNYA6M。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6月7日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镜湖新区03-09-1号地块住宅小区项目”上报的2023年12月《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号:X204-1表)统计报表中,1-12月“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额为**万元,应报数额为**万元,违法数额为**万元,违法比例为**%。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绍兴市区胜利东路180号,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57365),或者使用支付宝扫描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统计局2024年7月11日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
5300.00元
绍兴市统计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