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吉庆农家乐饭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苗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4MA1AW78P7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孙吴县沿江满达乡西霍尔莫津满族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孙吴市监处罚〔2025〕8号
2025年3月10日,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2025年3月7日途径孙吴县沿江乡吉庆饭庄用餐(Y200乡道临街,沿江乡政府西侧300米),商家没有明码标价,举报人点了一份酱炖豆腐,三碗米饭,一杯酒,点菜时一盘酱炖豆腐老板说应该是18到20元。但结账时是按26元一盘酱炖豆腐,米饭3元一碗,酒6元一杯进行收费,共计41元,询问老板是否有菜单标出实际价格,老板说没有菜单。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孙吴县吉庆农家乐饭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菜品价格公示板及菜单,询问经营者是否对销售菜品进行价格公示,经营者表示没有。通过结合掌握线索及现场检查发现:孙吴县吉庆农家乐饭庄于2014年开始经营,有管理人员(经营者)张苗苗负责店内的收银、进货等日常管理工作。销售台账仅有点菜量多的销售记录,点菜量少的未记录。举报人当天仅点了一份酱炖豆腐,三份米饭,以及一杯酒,故未有举报人点餐小票,饭店营业后的销售票据也不完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