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02MA0N8A3AX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五道街三友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内0702民初1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
海拉尔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9
(2024)内0702民初1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寇军善
海拉尔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温**
裁判文书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9
买卖合同纠纷
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寇军善
海拉尔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5
(2023)内0702民初2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
温**
裁判文书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0
买卖合同纠纷
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
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向华处罚〔2026〕2号
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海市监向华责改[2025]2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抽检当日同批次不合格草鱼、鲫鱼和嘎鱼,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2025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销售的草鱼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5SP14619)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日期:2025年9月15日;食品名称:草鱼(淡水鱼);样品数量(含备样):5kg;备样数量:2.5kg;抽样单编号:GZJ25150000170634493;检验项目: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等17项。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207,检验依据为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销售的鲫鱼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5SP14622)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日期:2025年9月15日;食品名称:鲫鱼(淡水鱼);样品数量(含备样):2.45kg;备样数量:1.22kg;抽样单编号:GZJ25150000170634494;检验项目: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等17项。检验项目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124,检验依据为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鱼和鲫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海拉尔区王海鹏活鱼店购进的鲫鱼,共购进8.9kg,购进金额24元/kg,销售价为26元/kg,除用于抽检的2.45kg以外,其余鲫鱼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231.4元,违法所得231.4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从海拉尔区张老五活鱼店购进的草鱼,共购进11.75kg,购进金额18元/kg,销售价为24元/kg,除用于抽检的5kg以外,其余草鱼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282元,违法所得282元。当事人并不知其在2025年9月11日当天售卖的草鱼鲫鱼恩诺沙星项目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已经提供购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当事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孔雀石绿嘎鱼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拉尔区泓源活鱼店销售的嘎鱼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5SP14648)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日期:2025年9月15日;食品名称:嘎鱼;样品数量(含备样):1.65kg;备样数量:0.8kg;抽样单编号:GZJ25150000170634491;检验项目: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等17项。检验项目孔雀石绿,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3.74,检验依据为GB/T19857-2005(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孔雀石绿嘎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海拉尔区小穆水产品销售部购进的嘎鱼,共购进4.15kg,购进金额为30元/kg,销售价为40元/kg,除用于抽检的1.65kg以外,其余嘎鱼全部销售给消费者,货值金额166元,违法所得166元。当事人并不知其在2025年9月13日当天售卖的嘎鱼孔雀石绿项目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已经提供购进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4000.00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