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敬峰 | 注册资本:7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72925083X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微山县欢城镇宋闸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826202400359
2024年3月12日8时3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局环保办移交单在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陈涛、张庆国向该港务公司负责人孔宪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孔宪武自愿放弃。经调查:孔宪武承认该港务公司2024年3月8日堆场黄沙物料未覆盖的事实。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局环保办移交单、整改照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0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8
2
370826202400079
2024年1月5日15时,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陈涛、张庆国向该港务公司负责人孔宪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港务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调查认定: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讯问笔录、陈述申辩书、检查照片、整改报告。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0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05
3
370826202400062
2024年1月5日13时3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港航宋闸港务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检查。执法人员陈涛、张庆国向该港务公司负责人孔宪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经检查:该港务公司堆场堆垛未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地面积尘严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执法照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0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