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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义照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D4M3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东豆姜村豆尚公路西面(寰宇汽车配件(浙江)有限公司内)1幢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浙0604民初18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林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同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浙0602民初16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林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兴暄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0
2025-04-18
(2025)浙0281执203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案由
浙江林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鑫宇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5﹞44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当事人与绍兴柯桥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大修合同,合同约定对绍兴柯桥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厂房2-3的载货电梯的开门高度从2.4M改为3.3M,付款方式、材料清单等事宜。后因当事人无电梯改造资质,当事人将上述情况告知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由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改造合同。经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载货电梯的改造以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名义及制造资质办理开工,施工人员由当事人负责。经当事人确认上述电梯改造施工实际由当事人负责完成。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无电梯改造资质对电梯进行改造施工的行为被我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改造许可对电梯进行改造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改造许可进行电梯改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改造许可对电梯进行改造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改造许可进行电梯改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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