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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成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167596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9号附1号攀华国际广场S2幢1-商业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27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经营,营业执照现在登记事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61675968,类型:个体工商,经营者:张成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年10月13日,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29号附1号攀华国际广场2幢1-商业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于2020年11月3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5001020174640。2024年1月14日,当事人花费64元在重庆市江北区问天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中包(共20包)辣条,产品信息为:;商品条码:6971258740427,商品名称:卫龙麻辣麻辣辣条,其在提供的送货清单的名称是82卫龙麻辣麻辣;规格;1*6*10,单位:包;数量:2;金额:64;条码6971258740427;保质期:120;生产日期:2023-09-08;。购进后以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食品18包(除1包为过期销售外,另17包均在食品过期前销售),剩余2包过期辣条当事人已自愿保存在我局直至调查终结。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辣条的货值金额为5元包*3包=15元,违法所得为5元包*1包=5元,未交税。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233号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谷健手撕素牛肉25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