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连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FR85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新城小区西数第1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6〕55号
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截止2026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了2盒,剩余1盒被供货方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四味脾胃舒颗粒共购进了3盒,购进价是54.15元,售价是59.5元,合计销售金额119元,获利10.7元。
又查证,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了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的检验报告,索要了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自购进之日至销售完,做了购进验收记录、温湿度监测登记。
当事人销售四味脾胃舒颗粒,经廊坊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BLFYP202400006)确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S-11057(ZD-1057)-2002-2012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