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连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FR85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新城小区西数第12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默特左旗市监处罚﹝2025﹞15号
该批次咪喹莫特乳膏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3日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截止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咪喹莫特乳膏已售完。咪喹莫特乳膏共购进了1盒,购进价是36.29元,售价是42元,合计销售金额42元,获利5.71元。又查证,呼和浩特市博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购进咪喹莫特乳膏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了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咪喹莫特乳膏的检验报告,索要了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自购进之日至销售完,做了购进验收记录、温湿度监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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