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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成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成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1PE50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工业区简太路2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市监处罚〔2025〕44号
2024年7月20日,当事人以290元/组的价格购进了10组锂离子电池组(商标:新能安,规格型号:48V12Ah 576Wh 13IMP16/68/123),进货价格合计2900元。2024年7月21日,当事人以299元/组的价格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电池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查检验及复检,“壳体阻燃性”项目均不符合标称的GB/T 36972-2018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监督类)第14项“从轻裁量情节……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罚款3588.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3678.00元。
3588.00元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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