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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海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0748658013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高昌华府小区2号楼202室房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2025)新2101民初36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米斯丽木·热合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赛甫也·吾加布都力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2
(2025)新0103民初11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新疆金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吾拉木吾甫尔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5)新0103民初29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
吾拉木吾甫尔,新疆金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7
(2025)新2101民初1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米娜·托合提
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1
(2025)新2101民初11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迪力努尔·玉拉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王**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2
(2024)新2101民初26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仙木汗·都盖买提,加米拉·阿力木,海迪加·阿力木,依拉音·热合曼
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乌鲁木齐市吉顺昌盛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7
2024-11-15
(2024)新2101民初26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海迪加·阿力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8
2024-06-12
(2024)新2101民初1142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吐鲁番新电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9
2024-06-11
(2024)新2101民初1142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吐鲁番新电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05
(2024)新2101民初1142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吐鲁番新电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
新疆金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6
(2024)新0103民初37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托克逊县鑫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4
(2024)新0103民初37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戈**
托克逊县鑫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戈**
赫**,托克逊县鑫诚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5
2016-10-20
(2016)新民再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莫合买提·依明,宋**,赵**,张**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6
2016-10-20
(2016)新民再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左**,方**,方**,张**,张**,莫合买提·依明,宋**,赵**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7
2016-07-07
(2015)新民申3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左**,方**,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8
2016-07-07
(2015)新民申3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莫合买提·依明,宋**,赵**,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9
2015-10-31
(2015)新民申字第3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赵**,莫合买提·依明,宋**,张**,鄯善县百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
2015-10-31
(2015)新民申字第3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赵**,莫合买提·依明,宋**,张**,鄯善县百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2
2021-03-15
(2021)新2801民初7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文玉与库尔勒顺迎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苏庆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0.5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01
2018-04-04
(2018)新2122民初3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邹**与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113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8
2020-05-26
(2020)新2123民初6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巴州九龙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03
2017-12-20
(2017)新2122民初16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3729.75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03
2017-10-02
(2017)新2122民初8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来曼·买合苏提与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355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6-26
2019-03-30
(2019)新2122民申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18
2018-01-26
(2018)新21民终3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等与闫**、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4200.2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5
2018-06-19
(2018)豫1324民初164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586.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9-13
2018-07-13
(2018)新21民终1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与李**、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5-21
2017-03-07
(2017)新2101民初20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娜尔汗努茹木与克热汗艾比布力、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379.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一、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套取资金行为: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平安财险吐鲁番中心支公司通过业务管理费列支广告费、宣传费等费用8笔,金额合计315544元,其中249854元用于业务维护、购买扶贫物资和防疫物资等,实际用途与报销事项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马建平作为平安财险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知晓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套取资金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失责,对该问题负主要管理责任。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行账户与微信、支付宝资金交易流水、费用报销资料及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二、利用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平安财险吐鲁番中心支公司将405笔保险直销业务虚挂在代理人杨某名下,涉及保费金额1592852.61元,共套取手续费金额199846元。马建平作为平安财险吐鲁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知晓上述利用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失责,对该问题负主要管理责任。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银行账户与微信、支付宝资金交易流水、虚挂代理人业务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合并决定对马建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000.00元
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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