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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柏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17A7RX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南两高速增福停车区南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1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02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17A7RXQ。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沈柏明,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南两高速增福停车区南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并于2024年3月2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0210152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柏明,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南两高速增福停车区南区,经营项目: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具体内容详见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海康路106号1-1的重庆道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外观标注产品名称:猪肉杂酱,配料:猪肉、植物油、甜面酱、郫县豆瓣、黄豆酱、芝麻酱、酱油、生姜、大蒜、食用盐、鸡精调味料,执行标准:Q/KH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150011706991,生产日期:2024/02/22,贮存条件:常温存放于阴凉干燥处,保质期:9个月(建议常温25℃以下存放为宜),委托商:新鑫和旭(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华一路1号5-1,产地:重庆市合川区,联系电话:023-65479824.净含量:50g等信息内容的猪肉杂酱,4件,每件200袋,共计800袋,购进金额为1600元。购进后,当事人为消费者煮炸酱面使用,每次使用1袋,已使用了737袋。已使用的猪肉杂酱货值金额1474元,剩余63袋未使用,货值金额126元。截止2025年1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冰箱内摆放有待使用的猪肉杂酱63袋,货值金额为12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猪肉杂酱的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猪肉杂酱63袋;(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3〕775号
经查:2023年;11月19日,接重庆市场监管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南两高速增福停车区南区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立即对位于的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南两高速增福停车区南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内存放有正在待售食品有:1.麦尚源润;海之润台式手抓饼75张,外包装标注有;郑州源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密市白寨镇周家寨村;生产许可证号:11141018300026,生产日期:20210105,保质期:-18。冷冻可保存12个月,净含量:3;等信息内容,超过保质期143天;2.尖叫运动饮料;休闲型,外包装标注有;委托商:农夫山区股份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2:农夫山泉四川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峨眉山市高桥镇万佛岭路北段1号,生产经营许可证号:106511119100029,550,生产日期:见瓶体或瓶盖,20221017;等信息内容,超过保质期36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己取得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书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尚源润;海之润台式手抓饼75张、尖叫运动饮料;休闲型1瓶;;;(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