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尚明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于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2BE5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89号109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业务是销售九号品牌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2025年8月12日,本局封存了XX公司用于销售的九号品牌电动自行车(4个型号共计6台车:1、型号:TDP031Z,生产日期:2025-05-29,3台;2、型号:TDP029Z,生产日期:2025-06-08,1台;3、型号:TDT135Z,生产日期:2025-04-08,1台;4、型号:TDP020Z,生产日期:2025-07-08,1台,该6台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涉事车)。2025年8月1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公司进行了执法抽检。2025年8月18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事车出具《检验报告》(No:JDJD***********、No:JDJD***********、No:JDJD***********、No:JDJD***********),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购入涉事车后,销售给XX公司用于对外销售。涉事车的购入、销售、库存情况如下:2025年6月1日,当事人从XXX公司共购入6台涉事车:1、3台TDP031Z,每台3814元,合计11442元;2、1台TDP029Z,每台3094元,合计3094元;3、1台TDT135Z,每台3099元,合计3099元;4、1台TDP020Z,每台2660元,合计2660元。购入金额共计20295元。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将6台涉事车销售给XX公司:1、3台TDP031Z,每台4414元,合计13242元;2、1台TDP029Z,每台3594元,合计3594元;3、1台TDT135Z,每台3749元,合计3749元;4、1台TDP020Z,每台3140元,合计3140元。销售金额共计23725元。6台涉事车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为0,货值金额23725元,违法所得3430元。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涉事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涉事车;
2、处罚款24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43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27430元。
24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