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大屯镇鑫鑫超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凤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70WWU1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大屯镇镇北1号楼商住1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4)99号
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024年6月18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屯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赉县大屯镇鑫鑫超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1、“娃哈哈”桃源茶事饮料2瓶,每瓶进价2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15日,2、“草原红太阳”麻辣香锅调味料2袋,每袋进价8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2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限,货值20元。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镇赉县大屯镇鑫鑫超生鲜超市(经营者:李凤先)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5“较轻”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机构建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娃哈哈”桃源茶事饮料2瓶;“草原红太阳”麻辣香锅调味料2袋。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镇市监处罚﹝2023﹞28号
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