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春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E01D0P8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拐河镇西关村文化西路1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265号
2025年6月16日,我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进行食品抽样,样品由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两份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①(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61238)一份,检验报告(NO:SC2025061238)一份,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61235)一份,检验报告(NO:SC2025061235)一份,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干姜;被抽样单位: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如果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并要求当事人对该批次“干姜”及“大葱”进行召回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干姜”及“大葱”,当事人称该批次“干姜”及“大葱”已全部售出,现场提供出该批次“干姜”及“大葱”供货者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据当事人称其店内所售出的“干姜”及“大葱”均是从“万邦集配”微信小程序下单购进的。该款小程序属于郑州万邦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微信小程序。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出新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销售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适用标准等事项无异议。并且我们在当事人的店内墙上看到有关于对该抽检批次“干姜”及“大葱”的召回公告。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一封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方市监协查<2025>12号),请求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提供进货手续等资料的真伪性。
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复函内容主要为:“一、郑州万邦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称:经过该公司系统订单查询: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6月1日至6月25日前未在“万邦集配小程序”上购买过大葱。该公司对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大葱是该公司销售的,不予认可;二、方城县佰佳鑫购物广场店6月9日在其公司平台下单购买的“湿姜”,但抽检报告上不合格的是干姜,对此存在异议;其公司所销售的“湿姜”外框均有标签及外框标识,其公司要求提供抽检“干姜”的相关证据证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干姜”是其公司销售的同批次“湿姜”。该公司对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干姜”是该公司销售的,不予认可。”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提供的关于“大葱”的进货查验手续为伪造的,不属实;关于“干姜”的进货查验手续为真实的,因经营经验不足,导致在进货后完善手续时未能将证据做到闭合,故无法提供出新的证据证明。
2025年8月25日,因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其依法下达方市监责改〔2025〕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方市监当罚〔2025〕19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5年9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接收上述两份文件。
经查,干姜是2025年6月9日购进的,订单上显示名称:山东一级湿姜泡沫箱装,毛重:9斤/件,下单价为31元,共3件。大葱是2025年6月15日购进的,订单显示名称:大葱;毛重:30.1斤/件;下单价:25元,共1件。至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已经全部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61238),检验报告(NO:SC2025061238)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4.检验报告编号:SC2025061235),检验报告(NO:SC2025061235)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5.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各一份;
6.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召回公告现场拍摄照片一张;
7.2025年7月1日对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
8.2025年7月9日对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
9.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0.2025年8月25日对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11.2025年8月25日对方城县佰家鑫购物广场店制作方市监责改〔2025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4500元。
45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