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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建新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2574967093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淇县107国道北阳段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4
(2022)豫01知民初4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河南链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1
2019-09-23
(2019)豫0622执1069号
劳动争议纠纷
倪**与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8-10-17
2017-11-15
(2017)豫0622民初1787号
劳动争议
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06
2018-02-05
(2018)豫0622民初185号
劳动争议
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5-14
2018-04-27
(2018)豫06民终535号
劳动争议
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23
2017-05-18
(2017)豫0621行初9号
晋**诉淇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行政案件
6
2016-12-02
2016-12-02
(2016)豫0621行初26号
晋**诉淇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拒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行政案件
7
2016-08-29
2016-08-29
(2016)豫0621行初29号
晋**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6-04-25
2016-04-25
(2016)豫0611行初22号
晋**与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淇市监处罚﹝2025﹞22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淇美香”芝麻球,净含量:230g,印制有“淇美香芝麻球以优质糯米和优质芝麻为主要原料,采用自己独特配比和加工方式精心制成”字样,品名:速冻芝麻球(生制品),配料(糯米粉、水、白砂糖、芝麻…),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12,生产许可证号:SC11141062200278,制造商: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原料脱皮芝麻仁(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T2216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41072700940,制造商:河南万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中理化指标未对质量等级进行规定,该公司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原料芝麻为优质芝麻属于虚假标注。当事人使用的糯米粉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白糯米粉,配料:糯米,执行标准:Q/HHL0001S(执行标准Q/HHL0001S中理化指标为优级品、合格品),生产商: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向我局提供有白糯米粉的检验报告,白糯米粉理化指标为优级品,标注符合规定。 该公司生产“淇美香”香芋地瓜丸,净含量:230g,配料:糯米粉、芋头、番薯、白砂糖、面包糠(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酵母、食用盐、白砂糖),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412,生产许可证号:SC11141062200278,制造商: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能量:1086千焦/100g,NRV%:13%;蛋白质:9.8克/100g,NRV%:16%;脂肪:16.3克/100g,NRV%:27%;碳水化合物18.6克/100g,NRV%:6%;钠:411毫克/100g,NRV%:21%。该企业使用的配料面包糠为复合配料,需要对其原始配料进行展开标注。该企业已对添加的复合配料面包糠的原始配料进行展开标注,已改正违法行为。淇美香香芋地瓜丸钠成分的配料来源主要为面包糠带入。当事人标注上述营养成分表是参照同类产品标注的,未进行营养成分表检测。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浚县新玉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样品名称:香芋地瓜丸,检验结果:能量:1128千焦/100克,NRV%:13%;蛋白质:4.1克/100克,NRV%:7%;脂肪:1.9克/100克,NRV%:3%;碳水化合物58.1克/100克,NRV%:19%;钠:55毫克/100克,NRV%:3%。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与产品标签标注不一致。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属于虚假标注。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生产“淇美香”芝麻球(净含量:230g)有生产销售记录,共生产13批次,185件产品,规格:230g/袋。销售价格每件40元。每件成本价35元,利润5元,涉案货值金额7400元,违法所得925元。香芋地瓜丸有生产销售记录,共生产4批次,38件产品,规格:400g/袋。销售价格每件40元,共1520元。每件香芋地瓜丸成本价35元。上述2种产品货值金额共8920元,违法所得共1115元。 2025年5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淇美香芝麻球、淇美香香芋地瓜丸产品召回相关记录,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并向我局提交上述两种食品标签整改报告,重新印制新的包装。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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