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兴茂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明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6GMDPN5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凤山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7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在流动商贩购买的进了5台“万利达”牌电热水壶,进货价格是20元/台,共计100元。销售价格25元/台,每台获利5元,已销售出去了2台,剩下的3台(其中1台已抽检使用,2台被扣押),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5元,销售金额75元(含抽检购买样品1台),其中获得利润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万利达”牌电热水壶的事实,及上述批次产品库存的情况。
2.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库存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电热水壶销售,认可被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且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获利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抽检的产品标称“万利达”牌电热水壶为惠水县兴茂百货店销售,且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6.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结果为无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所列6项证据,当事人均予以确认。
罚款0.0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25.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