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培愈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8LG1TX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德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浙0113民初423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徐**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4)浙0102民初22605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俞**,唐**,高**,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5
(2024)浙0112民初66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俞**
临安市人民法
5
2024-12-25
(2024)浙0102民初22605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唐**,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高**,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6-18
(2024)浙01民终566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6-11
(2023)浙0113民初5874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吴**,杭州艺墅民居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4-05-15
(2023)浙0113民初5874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艺墅民居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吴**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4-01
(2024)浙0112民初13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东慧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9
(2023)浙0113民初5874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吴**,杭州艺墅民居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8
(2025)浙0114民初69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德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6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德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1
(2024)浙0102民初22605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俞**,高**,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当事人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实施了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79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7900.00)
79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22
2
杭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42号
当事人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在浙江省青山湖街道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16
3
杭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28号
当事人杭州临安优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300*********001171006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