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娄底市娄星区彭记鲜厨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302MA4TAD7720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檀路与新科街交汇处菊苑豪宅1栋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娄星市监乐处字﹝2024﹞21号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檀路与新科街交汇处菊苑豪宅1栋102号提供餐饮服务,该店共二层。当事人于2022年 6月23日通过抖音上认识卖传菜梯的朋友以1398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传菜梯,由商家安装在一楼厨房用于一、二楼传菜使用。未见该特种设备(传菜梯)的铭牌、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传菜梯)出厂合格证明、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该台涉案特种设备(传菜梯)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且仍在使用。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2
娄市监综行罚〔2024〕33号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的信息”和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3元;3.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10.3元。
5000.00元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