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戎金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773973920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5
(2025)苏01民初3012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昆山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5-22
(2025)苏01民初289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北京蓝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4-25
(2025)苏01民初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广州然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3-26
(2025)苏01民初2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新风景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3-17
(2025)赣0983民初1119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6-03-11
(2025)苏01民初1802号
合同纠纷
厦门鑫慧一诚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融跃速运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1-27
(2025)赣0983民初1119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6-01-26
(2025)苏01民初2233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镇江同本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6-01-04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卢**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7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高**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2
(2025)苏01民初3012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昆山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23
(2025)粤01民终3119号
合同纠纷
徐*
黄**
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3-20
(2025)苏01民初2891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北京蓝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3-09
(2025)苏01民初2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广州然丰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6-01-22
(2025)苏01民初2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贵州新风景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6-01-07
(2025)苏01民初1802号
合同纠纷
厦门鑫慧一诚劳务有限公司
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浙江融跃速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11-24
(2025)苏01民初2233号
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镇江同本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1-17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卢**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4
(2025)川01民终24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科(成都)企业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四川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四川文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9-17
(2025)苏民终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云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6
2024-05-14
(2024)内0102民初400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内蒙古顺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鼓楼店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24
2024-04-28
(2024)辽0123民初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14
2024-04-30
(2024)苏民终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3-20
2023-12-04
(2023)鲁0402民初7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X、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2-28
2024-01-12
(2023)皖1503民初95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六安市顺流物流速递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9.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12-08
2022-09-14
(2022)粤0117民初52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11-02
2023-04-13
(2023)辽0103民初571-1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10-11
2023-08-21
(2023)最高法民申526号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吕**、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10-11
2023-08-21
(2023)最高法民申526号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吕**、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9-07
2023-09-06
(2023)沪0115民初6632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朱**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鼓市监处罚〔2026〕31号
1、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烘衣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和GB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深圳市元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于2025年7月1日上架,2025年10月1日下架,期间销售6件,货值684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6.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43.43元。
2、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母婴便携式干衣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宁波牛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于2024年10月20日上架,2025年10月1日下架,期间销售5件,货值995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83.08元。
3、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折叠干衣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和GB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深圳市佰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于2024年11月1日上架,2025年8月31日下架,期间销售9件,货值1325.5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6.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84.17元。
4、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多功能烘干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深圳市特慕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于2024年12月18日上架,2025年10月31日下架,期间销售5件,货值1284.4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6%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77.06元。
5、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干衣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结构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和GB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永康市昊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库存。涉案产品于2025年8月1日上架,2025年10月10日下架,期间销售4件,货值706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58.95元。
6、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折叠烘衣机”,2025年10月30日,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60-2008和GB4343.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由供应商“深圳市深慧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于2025年7月18日上架,2025年9月11日下架,期间销售6件,货值548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为43.84元。
7、当事人在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电吹风”,2025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59.48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合计12809.48元
综上,承办人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59.48元;
3.罚款合计12809.48元,罚没款合计13268.96元,上缴国库。
12809.4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宁鼓市监处罚〔2026〕25号
现查明,当事人所售“插排”商品包装盒印有制造商:普宁市占陇飞飞五金厂,地址: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杉铺村溪仔片北起第一街汉德楼首层,型号:B03,3C编码:2024180201056209。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证书于2024年6月20颁证,有效期至2029年6月19日,规格型号包含B03。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向发证机构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协助调查,该机构于2025年6月12日复函称“普宁市占陇飞飞五金厂持有的CC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4180201056209)中包含型号为“B03”的延长线插座,其外观、结构与来函所示涉案插座不一致”。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规定,案涉商品属于目录中第4类插头插座(0201),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商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案涉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广州易绿江商贸有限公司供货,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销售件数即进货件数,进货价格即销售价格,涉案商品于2024年3月3日上架,2025年6月10日下架,期间销售33件,库存0件,货值金额1648.77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137.6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648.77元、没收金额为:137.67元
1648.77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3
宁鼓市监处罚〔2026〕20号
现查明,当事人所售商品“半自动智能电子锁”实物标称制造商:浙江武义科极侠五金制品厂,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江滨工业区272号,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调查,案涉商品实际生产厂家为永康市锋尚健身器材厂,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店园村东区163号。当事人无法提供永康市锋尚健身器材厂的营业资质,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订购合同。案涉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永康市葆蒽贸易有限公司供货,产生订单后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销售件数即进货件数,进货价格即销售价格,涉案商品于2025年6月16日上架,2025年7月1日下架。因案涉商品链接下涉及多个颜色分类,不同颜色分类的型号规格、生产批次不同,期间案涉商品对应的颜色分类进销存情况为:销售均价153.07元/件,销售14件,库存0件,货值金额2143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当事人实际收益约为178.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切实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143元,没收违法所得178.94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切实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罚款人民币共计2143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78.9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21.94元(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壹元玖角肆分),上缴国库。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2143.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4
宁鼓市监处罚〔2026〕J0005号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
2、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39.25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439.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439.25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5
宁鼓市监处罚〔2026〕00012号
1.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智能坐便器”,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并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ZL(2025)JC01-037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智能坐便器冲洗平均用水量项目、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项目和座圈加热功能项目不符合GB 38448-2019《智能坐便器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深圳市名十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4年11月1日上架,2025年6月20日下架,期间销售5件,货值5085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424.6元。
2.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防紫外线晴雨伞”,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5年9月16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81512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缝制项目不符合GB/T 23147-2018《晴雨伞》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杭州付益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5年7月1日上架,2025年10月31日下架,期间销售26件,货值1070.4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90.9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2558.78元
12558.7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6
宁鼓市监处罚〔2025〕00204号
1.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台上单盆”,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测并于2025年7月10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ZJ(2025)JC01-040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耐腐蚀性能项目和排水管壁厚项目不符合GB/T38474-2020《家用不锈钢水槽》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北京远鹏扬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5年3月1日上架,2025年7月20日下架,期间销售8件,货值3562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8.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297.43元。
2.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柯洛斯RO反渗透净水器”,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测并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ZJ(2025)FR01-0276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铭牌)、说明书项目不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13年),整机卫生安全(高锰酸盐指数(以O?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净水流量、总净水量、净水产水率项目不符合GB34914-2021《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长沙九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4年5月1日上架,2025年6月2日下架,期间销售8件,货值5180.88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6.35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328.99元。
罚款金额16,595.26元;没收违法所得626.4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595.26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7
宁鼓市监处罚〔2025〕X00052号
当事人通过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销售的“ATREUS奶香防护喷雾”,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GC25112628】。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和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复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广州英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涉案商品于2025年4月17日上架,2025年9月5日下架,期间销售167件,货值7200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9%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64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30648元
30648.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8
宁农﹝农药﹞罚﹝2025﹞62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1.没收“研汐牌艾草蚊香液”3瓶; 2.没收违法所得6228.63元; 3.并处罚款19000元。
19000.00元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28
9
宁农﹝农药﹞罚﹝2025﹞58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91.12元;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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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鼓市监处罚﹝2025﹞00195号
一、经查,涉案食品由当事人合作供应商“郑州库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库玛公司”)提供,并采取“一件代发”模式(由“郑州库玛公司”直接发货,当事人无库存)。页面身份编号ID885364003775售出的案涉食品标签显示生产厂家为“山东省京淳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京淳公司”);页面身份编号ID868413643167售出的案涉食品标签显示生产厂家既有“山东京淳公司”,也有“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君乳业公司”)。上述食品均为“郑州库玛公司”从“太康县谦坤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谦坤百货店”)处采购。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郑州库玛公司”的销售资质证件,但未仔细查验食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关采购发票等材料。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3月31日分别向“山东京淳公司”、“谦坤百货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根据两地市场监管局的回函内容均无法确认涉案食品的来源。 为追溯涉案食品的源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与供应商“郑州库玛公司”一起追溯食品上游供应及生产厂家。经当事人确认,涉案食品由供应商“郑州库玛公司”提供,“郑州库玛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为“谦坤百货店”,“郑州库玛公司”与“谦坤百货店”之间也采取“一件代发”模式(由“谦坤百货店”直接发货,“郑州库玛公司”无库存)。经核实,“谦坤百货店”系从“济南天桥悠淳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下称“悠淳商贸中心”)处采购原料,“悠淳商贸中心”又系从“山东态淳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态淳乳业公司”)购进,而“态淳乳业公司”与“东君乳业公司”二者之间是联合生产的合作关系。调查发现“谦坤百货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自行分装其采购的原料,并擅自张贴了“东君乳业公司”、“山东京淳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标签信息的行为,当事人表示此分装及标签张贴行为完全由“谦坤百货店”自主实施,且未向当事人及其供应商“郑州库玛公司”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 综上,涉案食品的原料系“谦坤百货店”经“悠淳商贸中心”从与“东君乳业公司”有联合生产关系的“态淳乳业公司”处采购。“东君乳业公司”申明与“态淳乳业公司”代工或联名生产的产品系1kg、5kg及10kg的规格,“谦坤百货店”将采购到的大规格酸奶进行分装,并随机张贴“东君乳业公司”、“山东京淳公司”的厂名厂址和许可证号后对外销售。当事人与“郑州库玛公司”及“郑州库玛公司”与“谦坤百货店”之间均采取“一件代发”模式,消费者在苏宁易购旗舰店下单后,涉案食品由“谦坤百货店”一件代发。 二、经查,页面身份编号ID868413643167售出的食品,于2024年12月27日上架,2025年3月12日下架,期间销售共3130件,累计销售金额41156.15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9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3704.05元;页面身份编号ID885364003775售出的食品,于2025年2月10日上架,2025年3月11日下架,期间销售共136件,累计销售金额1938.35元,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9的毛利率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因此当事人实际收益为174.45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共计销售金额43094.5元,实际收益3878.5元。
罚款金额43,094.5元;没收违法所得3,878.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3094.5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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