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云霞注册资本:500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739585182U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沛县沛城汤沐路中段南侧沛城街道计生综合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3
(2025)苏0322民初2208号
劳动争议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崔**
沛县人民法院
2
2024-03-20
(2024)苏03民终82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张振劳务服务经营部
张**,张**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19
(2024)苏03民终82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张振劳务服务经营部
张**,张**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9-04
(2023)苏0382民初1140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张振劳务服务经营部,张**,张**
邳州市人民法院
5
2023-08-08
(2023)苏0724民初3734号
劳动争议
朱*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6
2023-08-08
(2023)苏0724民初3850号
劳动争议
朱**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7
2023-08-08
(2023)苏0724民初3809号
劳动争议
陈**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8
2023-07-25
(2023)苏0724民初3809号
劳动争议
陈**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9
2023-07-20
(2023)苏0724民初3734号
劳动争议
朱*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10
2023-06-01
(2023)苏0724民初2379号
劳动争议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
灌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0
2021-11-26
(2021)苏0322执4208号
劳动争议
张**、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6-19
2020-04-02
(2019)苏1084民初26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78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3-20
2019-03-11
(2019)苏1084财保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10278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3-30
2018-02-22
(2017)苏0322民初5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朱*、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216.41元
民事案件
5
-
2016-12-22
(2016)苏0322民初39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朱*、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徐沛住建罚决《2024》53号
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玲珑小苑商业活动中心,地下车库,未按工程施工图施工。
罚款贰万零捌拾元
20080.00元
徐州市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0
2
连灌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1号
2023年6月8日,根据举报投诉我大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由江苏巨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观澜名苑小区施工现场使用的标称为山东沃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FZ/ABC3A型临消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大队下发连灌消产判字【2023】第0003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该单位无异议,我大队下发了连灌消限字【2023】第00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3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毕,期限届满时对其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更换不合格消防产品,复查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第0321号、[2023]第034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005号、0007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连灌消产判字〔2023〕第0003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连灌消限字〔2023〕第00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陈祥明和张俊杰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行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给予江苏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元
灌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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