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伟庆 | 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0MA6HLGMCX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峰街道龙潭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食罚〔2025〕1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经营了噻虫嗪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1㎎/㎏,实测值是0.031㎎/㎏)的“冰糖木瓜”(购进日期:2025-10-12)。
2.当事人于2025年10月7日和2025年10月12日从贵州怡果鲜农产品有限公司(移送当地执法部门)购进相同批次“冰糖木瓜”共20斤,截止11月11日已销售完毕(含抽样的10.22斤)。进货价格4.5元/斤,销售价格6.98元/斤,货值金额为20斤×6.98元/斤=139.6元,违法所得为139.6-20×4.5=49.6元。
3.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主动向该批冰糖木瓜中添加噻虫嗪,造成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不在当事人。
另查实: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冰糖木瓜的供货方资质,以及供货单据和快速检测报告,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开展召回。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元陆角(¥49.60)。
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黔南市监食罚[2025]9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经营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实测值是0.056㎎/㎏)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07-27)。
二、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从都匀市胡国贵蔬菜批发(另案处理)购进71.2斤不合格红薯,报损了22.924斤,剩余48.276斤(含抽样的12.88斤)已销售完毕。进货价格为2元/斤,销售价格3.18元/斤,货值金额为48.276斤×3.18元/斤=153.52元,违法所得为153.52-71.2×2=11.12元。
三、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主动向该批红薯中添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造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不在当事人。
另查实: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红薯的供货方资质,以及供货单据和“食品安全信息”,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组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各1份,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单据复印件、“食品安全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照片1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完成整改的事实。
2025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黔南州市监食罚告〔2025〕9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3
匀监不罚[2023]020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朱永生批发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螺丝辣椒的进货数量、进货时间、进货价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一张、证明了螺丝辣椒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以及报损情况的事实。
3、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收到了螺丝辣椒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30109266号)并知晓检验报告结果的事实 。
4、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该批次螺丝辣椒销售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都匀市朱永生果蔬批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快检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4
匀市监不罚[2024]0202号
1、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原件一份,证明了海南香蕉的进货数量、进货时间、进货价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每日异动明细复印件一张、证明了海南香蕉销售数量的事实。
3、2024年2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该批次海南香蕉销售的相关情况。
4、2024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收到了海南香蕉的检验报告(NO:SBJ24520000690231217ZX)并知晓检验报告结论的事实 。
5、当事人提供的贵州首杨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送货单以及贵阳农产品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5
黔南市监价罚﹝202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20时45分销售了新碧儿童防晒喷雾1瓶,货架上该商品的标签信息为:价格25.30元/瓶,出清时间:02/15-02/28,数量1瓶,规格:120mL/瓶。收银台结账时收取费用为77.80元/瓶,违法所得52.50元。 另查实: 1.当事人经营的新碧儿童防晒喷雾(120mL/瓶)销售价格经历过多次调整,2023年2月7日,该商品由31.70元/瓶调整为25.30元/瓶,商品状态为出清(主要用于处理滞留不能退还供应商的商品),出清时间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2月28日0点50分,该商品系统价格调整为77.80元/瓶(货架上标签未更换)。 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后台商品销售记录未发现其余商品有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情况。 3.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了退一赔三赔付,退款77.80元,赔偿23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组三:涉案商品价签照片1张、结账单1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张、当事人后台系统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举报人进行了赔付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